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合同解除权一年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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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时,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中针对不同的民事行为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可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取得抗辩权。除了诉讼时效外,还有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期间届满时将丧失相应的权利。这两种期间有什么区别呢?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券请求权(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但这个民事权利不归于消灭),一旦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就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追加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典型为撤销权,一旦过期,权利就消灭了,如合同撤销权为一年,超过一年就没有合同撤销权,成为不可撤销的合同。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助;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力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因素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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