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收益计划和设定提存计划「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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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进行了修订。为了对企业职工薪酬的核算进行较为系统的规范,新准则首次引入了设定收益计划,并对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确认、变更及结算进行了阐述。这使得设定受益计划成为新准则的亮点和难点,同时也是会计考试必考的知识点。

此后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对其后续处理又进行了说明。至此,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已经形成了明确架构。

因此,在新准则出台后,有必要对其实务应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解读,以提高财务人员对设定受益计划的理解,同时正确地引导企业在新准则下作出合理的会计实务操作。本文结合案例对其会计流程做一简单梳理。

薪酬核算催生设定受益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企业会根据一些标准,比如职工工作年限、年龄等确定职工的福利水平,承诺职工退休时支付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因而风险由企业承担。这是许多发达国家主要的养老金计划,我国只是刚刚将其引入。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引入设定收益计划。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13条至第19条,对设定受益计划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首先,要对职工福利有关的各个方面进行精算,并进行折现。其次,把折现后的金额平均分摊于职工提供服务的各个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最后,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明确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会计期间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进行了补充规定。这样,设定受益计划从确认到终止都有了准则依据,使得该项经济业务的处理有始有终,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会计如何处理

设定受益计划的核算步骤多,又需运用精算假设,且有可能产生精算利得和损失,因而处理较为复杂。

设定受益计划由两部分组成。一个部分为在损益中确认的金额。这部分金额又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与损失。二是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另一个部分为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即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这部分包括以下3个方面。首先是精算利得和损失,其次是计划资产回报,最后是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如果以后精算的折现率更高或者更低、社会的医疗水平上升或者下降、通货膨胀或者通货紧缩等,都会对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产生影响,并且要将其变动部分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设定受益计划的简要核算分4步。一是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二是确定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三是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四是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我国设定受益计划会计规范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的最新发展成果,但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设定受益计划的规范只是简单罗列,过于概括,实务会计处理中仍觉得像“老虎吃天无从下手”。

对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终止的会计核算,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终止。一是职工离职后,企业根据计划条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设向职工支付福利;二是通过和其他主体的交易解除全部或部分福利义务,例如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单而将福利义务一次性转移给保险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规定了义务终止的会计处理,即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在原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应当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计划终止,指该计划已不存在,即本企业已解除该计划所产生的所有未来义务。

对于设定受益计划实务操作的建议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对会计人员及精算师要求较高,应加强会计人员及精算师的专业培训和职业素养,提高其会计核算能力和精算能力。另一方面,由于设定受益计划是我国会计准则中提到的新名词,会计处理及各项规定仍待加强,企业在执行设定受益计划过程中会承担较大风险及支付不确定性,若企业盲目随意执行,则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以先鼓励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会计核算制度非常完善的企业先行实施,在摸索中不断完善,引导其他企业逐步执行设定受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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