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限制「知识点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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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出资是指投资人以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被投资公司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办法》,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了专利出资的实施。

二、税收政策

1、2016年9月,国家财政局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或企业以技术入股可以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税。同时,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三、个人应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三、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形资产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税收可以享受如下优惠:

1、 增值税:免征优惠;

2、 个人所得税:可选择递延纳税优惠;

3、 企业所得税:可选择递延纳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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