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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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我国商事活动的活跃主体,而款项的拖欠、催收是各大企业在商事活动中最为头疼的事情。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则利用留置权很好地化解债务清收。

网友咨询:

什么是商事留置权,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

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楼陈荣斌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留置权的积极要件有:

(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留置权的消极要件有:

(1)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

(4)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而商事留置权的构成条件是:双方均为企业;债权人基于营业关系而占有对方的动产;留置的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陈荣斌律师解析:

因结算资金周转慢,企业之间拖欠货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商事留置权有效保障企业利益,但企业在行使留置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占有。留置的动产应当为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等财产,如果是以侵权等方式非法占有的,则不能行使留置权。

2、价值相当。如果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则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妥善保管。债权人在留置财产后,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如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4、及时通知。处理留置物前,应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限期,通知债务人在期限内履行债务,留置权人未经通知,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价格合理。债权人以折价、变卖的方式实现留置权的,应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以合理价格进行处理,不得故意压低物价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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