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详细操作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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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是会计人需要清楚的知识点内容,如果你对这部分的知识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首先,大家要清楚的知道汇算清缴的时间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举个例子,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
汇算清缴后的所得税往往和会计报表中的所得税额不一致,需要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会计核算上并不需要反映,会计与税法产生的差异,比如招待费,只需要年终汇算清缴时在纳税申报表上进行调整,不需要进行会计调整
2、由于纳税调整补税导致的净利润的变化,需要在会计报表上反映
汇算清缴的对象有哪些?
1、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免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能做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在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
1、借款利息支出,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
3、职工工会经费2%,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2.5%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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