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吗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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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阐述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政策截止2017年6月11日)

政策依据: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3. 企业所得税法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每个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政策总结:1.折旧范围:会计准则可以计提折旧,而税法不得计提的有: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2.折旧方法:会计准则可以直线法、加速折旧法,而税法除了可享受加速折旧的企业外,只能用直线法。3.折旧开始结束时点:两者一致。4.净残值的估计,均为合理估计即可,可以为0。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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