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民法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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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权的区别在于,所有权在本质上就是让公民基于某种缘故而得到了随意使用而不会被别人影响的权利,而物权则是在所有权之上更大范围并且将其包括在内的法律权利,二者在被公民享有的问题上并没有太大的分别而更多的是相同部分。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权区别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权的区别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三个方面的权利:

①对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

②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③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

共有所有权是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物指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用、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其中,全体所有人的公用部分主要由电梯、楼梯、走廊、庭院、管道、屋顶、地下室等等;部分所有人的共用部分主要有:各单元内的楼梯,各楼层之间的楼板,两套住宅之间的隔墙等。各共有人在分享权利时应当以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并分担共同的费用和负担;不得擅自对共用部分进行修缮或拆除等。

1、专有所有权是建筑物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共有所有权《物权法》第73、74、79条明确规定以下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①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②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明示个人所有的除外;

③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④占用业主公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3、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成员权又称社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综上所述,建筑物在交给人们正常用之后肯定会被分出好几份并且在权利上还需要作出分割,此时被区分出来的所有权在本质上也依旧可以让公民排除掉其他人想要介入的行为,但是物权这种权利则是公民拥有的基础上还存在别的利益有公民合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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